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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日期:2026年02月09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7月29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交通运输委主任 何庆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水路运输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交通强市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04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提高水路运输服务质量、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水路运输各项指标大幅增长。目前,我市在册营运船舶2600余艘,2024年完成货运量2.01亿吨、客运量866.1万人,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蓬勃发展。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修改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对水路运输发展、安全和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部分管理措施已不能适应水路运输高质量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水路运输制度体系,更好服务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列为2025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工作安排,市交通运输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委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

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二是赴渝中区、荣昌区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有关区县(自治县)部门、乡镇、街道、部分水路运输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三是专门听取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四是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水路运输重点问题进行了论证;五是邀请市人大环资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224条,采纳173条,对未采纳意见均作了反馈说明,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同时,在学习借鉴上海、安徽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修订草案》并经2025年6月6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共7章41条,新增21条、修改19条、删除23条、保留1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推动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一是强化数字赋能,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二是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鼓励开展一单制、一箱制运输服务;三是加强长江干支流沿线地区协作,推动长江上游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

(二)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一是对极端恶劣天气的水路运输安全作出专门规定;二是强化对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三是禁止报废或者拼装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三)规范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一是加强水路运输经营及其辅助业务的管理;二是提升水路运输服务质量,建立水路旅客运输、货物班轮运输的开航信息发布机制;三是规范船票销售行为,制止不正当宣传招揽旅客,实行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

(四)加强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管理。一是明确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管理模式;二是加强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的规范化运营;三是鼓励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修订草案》对细化补充的违法行为,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意见,明确了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开航信息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设定符合法定权限。

《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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