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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6年02月09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永利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

一、主要工作情况及成效

全市法院在市委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深学笃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047件,其中刑事案件1830件(一审1591件)、民事案件1746件(一审1297件)、行政案件2471件(一审814件、非诉执行审查1166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案例6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4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14个、典型案例29个、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1个、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6篇、“百场优秀庭审”8场、法答网精选问答1个,优秀业务成果产出稳居全国前列。受邀参加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和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交流经验,高质量承办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获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扛起生态文明法治担当

坚持党的领导,把稳政治方向。深刻把握司法工作的政治属性,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深入贯彻中央、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把严格依法办案作为基础和前提,全面准确地把绿色发展的政治要求落实到具体的法律适用中,用高质量司法服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重庆。

接受人大监督,提升工作质效。依靠监督持续加强和改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切实办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代表建议65项,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和协同保护、石刻文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基地建设和法治宣传等建议,纳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点,并建立台账抓好落实,代表建议办理满意率100%。精心组织开展代表联络活动,全市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环境资源巡回审判893场。

回应群众期待,践行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新期待、新需求。李某诉某置业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依法认定超出可容忍范围的LED强光构成光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提升宣传效果,万州法院“生态法庭的研学开放日”活动实况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网络直播,南岸法院打造的“情景化审判,沉浸式宣教走进数字生态司法实践研学”课程,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入选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评选的生态环境研学优秀课程的法院课程。

配合环保督察,保障整改落实。积极支持督察工作,获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感谢。聚焦反馈的突出问题,依法审结涉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38件,严厉追究蔡某强等人在耕地上倾倒建筑垃圾、某矿业开发公司违法超标排放污染物和胡某某、谭某某等人泄漏氯气的环境污染责任。持续加强环境保护专题调研,向地方党委政府报送三峡库区危岩地灾防治等政策咨询报告、情况反映10余篇,向有关部门及时发出改进和完善工作的司法建议21件,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二)依法履职尽责,护航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坚持“严”的基调,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惩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助力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累计审结各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121件,20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巨某环境工程公司等将3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排入长江一级支流和德阳某环境公司跨川渝违法转移大量固体废物并倾倒进长江河道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某第三方机构在水质监测点附近抛撒化学物质、干扰监测系统设备采样、制造出“水质达标”假象的犯罪行为,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及沿岸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保障长江“十年禁渔”,恢复母亲河生机活力。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累计审结各类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076件,154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电鱼毒鱼炸鱼行为,坚决斩断游某兵等12人横跨渝黔两地特大非法“捕购运销”黑色利益链条。对吴某刚等人长期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食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等案件,统筹适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震慑预防功能得以充分彰显。

打击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保护生物多样性。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累计审结涉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1723件。依法打击杜某勤等人跨省运输、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严惩袁某金等人非法捕获、网络买卖画眉鸟等破坏野生鸟类资源新型链条式违法犯罪,依法认定野生植物“株”数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融合。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犯罪专题调研,形成分析报告,报市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助力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规范资源开发利用,平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依法惩治重庆市某建材公司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超治理设计方案非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产资源有序开发。依法判决千丈岩饮用水源所在地相关企业在通过环评前不得继续生产,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等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妥善审理重庆法院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明确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生态红线不容突破。

服务实现“双碳”目标,促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构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审理某纸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中,落实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同时,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创新责任承担方式,支持重庆某电力公司通过技改抵扣方式实现绿色转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案例。规范案件审理中的碳汇认购工作,明确认购碳汇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司法认购碳汇”的范围、路径,并形成调研报告,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用。

做实预防性与修复性司法,维护生态安全。依法对重庆夔某公司等采取诉前禁止令保全措施,在汛期来临前完成脱硫石膏转运清理,及时消除长江生态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妥善审理重庆首例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性监管职责案,督促行政机关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对外来物种进行科学防除,避免扩散逃逸。判令被告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铺设人工鱼巢,促进长江鱼类资源增殖,被中央和地方多家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判令在长江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修建园区的企业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弘扬长江千年文脉。设立大足石刻文化遗产保护法庭,积极督促大足区林业局编制完成景区总体规划和景区修复,全面保护石刻文化。严惩石某良等人盗掘黔江区蒲花冉土司夫人古墓葬犯罪活动,保护长江重要文化遗产。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收回二野前委旧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守护传统民居建筑。及时督促巫溪县城市管理局完成烈士陵园垃圾清理,有效维护英烈尊严,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建立石窟寺类文化遗产审判协作机制,助力“四大石窟寺”共同绽放时代光彩。

(三)改革体制机制,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

深化改革创新,优化审判体系。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重庆法院从2011年开始探索专门化建设,在两个基层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陆续确定了6家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2016年3月,重庆高院、五个中院同时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了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2023年12月27日,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在市五中法院揭牌成立,集中管辖全市范围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形成全域覆盖、系统完整的“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重庆环境资源法庭+6家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团队)”为主导、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的“1+1+6+N”审判新格局。

强化制度保障,健全审判机制。推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机制,促进实现民事赔偿、刑事追诉、行政履职依法衔接。出台《环境资源审判技术调查官管理暂行办法》,聘请100余名技术专家进入专家库名册,明确专家以技术调查官身份辅助案件审理,被写入《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完善以归口审理、集中管辖、先予执行、禁止令等为代表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联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工作协调机制》等配套文件。

狠抓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能力。做实“审判能力、审判质效、审判管理、审判精品”四项工程,实现“小条线、大作为”。融合推进重庆法院环资审判条线27名员额法官和21名法官助理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设,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做好库网融合工作,实现重庆法院12项环境资源审判质量管理指标全部趋优。5个集体、7名个人获得全国性先进表彰,9名个人获市级以上表彰,其中1人获评2024年度“感动重庆十大人物”。加强环境学科、司法理论与审判实践融合发展,开办“重庆环资讲坛”,与重庆大学联合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治研究中心,开展跨部门、跨学科联合调研,培养高层次复合型环境资源审判人才,本条线已有1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5名重庆审判业务专家。

(四)强化系统思维,促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做实流域司法协同,助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要求,迭代升级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联合湖北法院定期召开司法保护联席会,推进长江三峡生态司法长廊一体化发展。川陕甘渝4省10家中级法院举办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研讨会,完善嘉陵江流域环境司法一体化保护机制。川陕渝3省法院开展毗邻区汉江上游(任何河流)生态廊道协作活动,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安全。渝黔8家中级法院共建乌江流域司法协作,携手保护乌江生态环境。渝川鄂湘赣苏六家长江流域法院在万州共同发布“长江大保护”典型案例。渝北法院委托云南法院在长江生态环境受损地开展环境修复,打破区域条块分割,促推全流域系统治理,入选长江禁捕工作专班简报上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参阅。

做深区域司法协同,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持续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走深走实,两地法院连续多年在六五环境日共同发布年度典型案例,定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和经验交流座谈会。共建高竹新区跨域诉讼服务中心,持续深化巴蜀“一江法庭”和生态保护(修复)基地建设,联合举办“共绿大巴山同护长江水”川东北渝东北司法协作活动,“同城标准”“同城效应”一体保护成效日趋显现。共筑司法守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全屏障,牵头川渝15家司法机关和文旅单位共建“川渝宋元山城体系文化遗产”司法防护网,与四川广安两地12家法院联合举办“赤帜华蓥·千秋红岩”红色资源传承司法保护协作专项活动,安岳与大足两地法检机关和石刻研究院联合构建大足石刻文化与环境司法保护合作机制,江津、永川、合江、泸县四地法院推动古镇古村落集群一体化司法协作,川陕渝3省(市)19地法院共同打造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跨区域司法保护基地。

深化法检办案衔接,优化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定期召开法检联席会达成协作共识,推动“两长”同庭履职凝聚司法保护合力。与市检察院联合发布污染环境罪量刑指引,推进量刑规范化。实现案发地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有效提升环境刑事司法效率。突破传统“先刑后民”庭审模式,推行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二合一”,促进打击犯罪、预防治理和维护公益融合统一。定期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和研讨会,出台《会议纪要》,不断规范、统一证据收集方法和采信标准,持续完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加强执法司法协同,强化环境治理法治保障。持续深化与行政执法机关协调联动,坚持“到位不越位”,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保障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12家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变“被动联络”为“主动对接”,创设千年古树司法守护人制度,推动“林长+院长”“林长+法官”协同保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联合举办环境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和培训班,促推执法司法尺度统一。联合开展河湖安全保护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整治等专项行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行政罚款1.77亿余元,为全市重大环境治理、生态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五)提高重庆辨识度,打造长江上游环境司法品牌

打造会议精品,展示上游担当。5月28日,高规格承办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袁家军书记、张军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此次会议是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召开的深化长江大保护行政与司法协同、全流域省(区、市)法院参加的工作会议,对于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在重庆召开此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对重庆法院的肯定和信任,彰显了重庆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此次会议是重庆法院以司法服务保障重庆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打造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10周年的一项标志性成果,受到中央及地方10余家主流媒体高度聚焦,获《人民法院报》《重庆日报》《法治日报》头版头条及整版报道,新华社、央视《新闻联播》等权威媒体同步播发。

打造业务精品,助力高水平审判。强化精品意识,培育典型案例。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2022年以来,共发布5批52个典型案事例和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编辑出版《重庆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判解释例》(汉英对照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产出高质量调研成果。重庆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国应用法学》《人民司法》等法学期刊以及《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发表环境资源保护的论文、文章30余篇。文书、庭审、案例、论文评选多点开花,全国性优秀业务成果稳居前列。

打造基地精品,做好生态保护“后半篇文章”。坚持一手抓办案、一手促治理,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打造独具特色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基地、彰显“伟大判决”示范效果的周武山教育基地和联合国“生态恢复十年”优秀案例铜锣山矿山公园为代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44个。找准环境资源审判与乡村振兴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打造长江三峡生态司法修复示范林,真正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融合发挥审判、修复、教育、治理、宣传等功能,实现从“点上开花”到“串珠成链”至“熠熠生辉”。精美编印司法保护(修复)基地宣传折页,摄制《经纬长江》《法护长江万里行》宣传片,提升长江上游环境司法影响力。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和推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还有一定差距。

(一)审判组织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专门化审判组织不够健全。全市法院确定了6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但受机构编制限制,仅渝北、万州、江津法院设有独立审判庭,其余法院只能将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挂靠”在其他业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二是由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界定较窄,制约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质化、高质效运行。三是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实质性融合有待提升,三种法律责任衔接尚有不足。部分员额法官对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等科学知识掌握不够,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融通与法律差异适用上把握不到位。

(二)审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环境资源案件的受案范围不明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范围尚未出台,案件受理界定过于原则、分类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立案识别把握不准、认识不一,对于何为“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密切关联”“以相关行政机关为被告”难以准确把握。二是事实查明机制不够完善。环境资源鉴定领域覆盖、质量和效率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当前,鉴定机构数量较少、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费用高等问题,长期制约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三是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执行机制不够健全。一方面,当前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多以个案作具体沟通,未形成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协作机制。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修复的确定、实施、资金使用、监督、验收、效果评估具有长期性、专业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实践中存在执行监督不到位、跟踪管护不及时等情况。四是环境资源审判数智建设有待加强。因环境资源案件的要素特殊性,在涉林木、水、土地、大气、涉野生动植物种类等保护对象,污染物排入长江、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排污地点,以及光、噪音、粉尘污染等排污方式数据统计上存在不全面、不精准问题,司法大数据促推法律适用统一、提升类案办理质量、高效辅助审判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三)协作协同有待进一步深化

一是刑行有效衔接不够。一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入罪方面认识不一,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刑事打击、轻行政处罚的倾向。另一方面,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适用单处罚金、缓刑的较多,且罚金金额存在低于适用长江保护法行政罚款下限的情况,未能很好地统筹平衡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处罚效果。二是府院联动有待加强。目前执法司法多与具体行政部门协作,联动层级不高,不能实现“九龙共治”,不利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配合取证、平台对接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跨区域流域司法协作有待深化。跨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各协作法院难以高效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经验成效、司法案例等,跨域立案、裁判规则统一、执行移送等机制尚待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强化新时代环境司法使命担当。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把牢环境资源审判政治方向。二是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精神,全面筑牢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三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生态文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为契机,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监督,争取各级人大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支持,及时回应人大代表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以高水平专门化审判促推高质量保护。一是完善专门化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业化运行。探索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识别机制,适度拓宽受案范围。推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和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指引,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与执行。健全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机制,优化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配套制度。二是完善院校交流合作培养机制,厚植审判人员知识储备,不断提高理解适用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及裁判规则的业务能力,打造具有“法律+环境+国际视野”审判队伍。三是指导重庆环境资源法庭贯彻落实五年发展规划,深入探索环境司法跨域管辖制度逻辑、运行模式及实现路径,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在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基础上探索设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法院。

(三)构建生态司法保护大协同大治理格局。一是推动召开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府院联席会,邀请政府机关列席法官会,形成法院与政府保护合力,助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二是落实《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工作要求,形成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的制度化机制,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凝聚长江大保护最大法治合力。三是建好用好长江全流域环境资源审判资料存储区,共享生态环境司法资料,积极开展跨部门、跨地域培训,促进执法司法理念、标准统一,共同提升治理水平。

(四)做优做靓长江上游环境司法品牌。一是创新长江上游环境司法典型案例发现培育机制,持续产出更多“伟大判决”和典型案例,让优秀业务成果成为对法官的裁判指南和对公众的行为指引。二是立足长江上游流域区域特点,扩大基地辐射范围,打造具有“西部领先、全国进位和重庆辨识度”的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修复)基地标杆,争创全国示范基地。探索“人、案、基地”融合发展模式,优化基地布局,深化开放与利用,使更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成果惠及于民。三是创新宣传形式,讲好重庆环境司法故事,用喜闻乐见的方式、鲜活的案例素材传播生态文明思想、环境法律规范和理论探索争鸣,让环境法治信仰落地生根。持续加强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重庆司法智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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