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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全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5年9月24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日期:2026年02月09日 来源: 重庆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赋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重要使命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态环境需求,将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打击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市高法院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作为今年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恭明的带领下,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对2022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今年7月,调研组先后前往江津、黔江等地调研并组织召开3场座谈会,听取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部分区县(自治县)有关方面的情况汇报,以及市人大代表、基层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万州、南岸、北碚、渝北、荣昌、丰都等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市人大监察司法委梳理汇总调研情况形成了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基本情况

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市政府、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一体推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为美丽重庆建设贡献了力量。

(一)坚持统筹推进,不断健全执法司法工作体制机制。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共同担任组长的美丽重庆建设领导小组、市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于2023年至2025年连续三年召开美丽重庆建设大会,大力推动美丽重庆建设。二是健全工作体系。市政府扎实推进“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全市1031个镇街统一设立综合执法大队,平均配备执法人员编制7.4名,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力量保障。市公安局组建成立环境资源犯罪侦查总队,全市区县公安局(分局)均成立环食药专业警种,配备专业力量从事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工作。审判机关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形成“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重庆环境资源法庭(市五中法院)+6家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团队)”为主导、非集中管辖法院协同配合的“1+1+6+N”审判组织体系。检察机关强化“四大检察”横向融合履职和三级院纵向一体履职,不断推动惩治犯罪、公益保护、生态修复等作用发挥。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市政府持续完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公安机关创新生态警务机制,设立三级全覆盖河库警长和山林警长。司法行政部门梳理全市生态环境领域执法事项共451项,建立执法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健全相关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审判机关出台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意见、环境资源审判庭受案范围的规定等文件,推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机制,在全国率先出台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与检察机关联合发布污染环境罪量刑指引,推进量刑规范化。检察机关迭代更新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建立一案多查、内部线索移送、重大复杂案件一体化办理等工作机制,有力推进生态检察履职。

(二)坚持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执法司法工作效能。一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昆仑”“长江禁渔”“金风”等专项行动,聚力打击污染环境、破坏土地和矿产资源、破坏动植物资源、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领域犯罪,共立案侦办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案件32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395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专项打击,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查处违法案件4638件、罚款3.03亿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严肃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共查处违法案件2328件。检察机关聚焦生态检察履职,共批准逮捕环境资源刑事犯罪115件187人,起诉1615件2772人,审查起诉后决定不起诉1533件2988人(其中法定不起诉70件121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1349件2623人,证据不足不起诉114件244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318件,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575件。审判机关认真行使审判职能,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047件(其中刑事案件1830件、民事案件1746件、行政案件2471件),追究刑事责任2756人。二是加强源头预防。公安机关建立源头防控网络,通过发送公安提示函等方式,将侦查办案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监管和风险评估,推动预防性执法。司法行政部门前置企业合规防线,开展“法治体检进企业”等专项活动,注重源头化解风险。审判机关通过制发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助力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检察机关通过法治宣传、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触角。三是积极助力生态修复治理。市政府相关部门以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治山、治岸为抓手,持续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截至2025年6月,长江干流重庆段水质保持Ⅱ类,城乡黑臭水体实现全域动态清零,累计建成“无废城市细胞”3808个,三峡库区431处存量危岩除险清患率达98.6%,森林覆盖率保持在55%以上。审判机关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改革,探索生态司法、生态修复与社会治理有机融合,建成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44个,常态化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工作,累计放养鱼苗219万余尾,种植树木2.6万余株。如江津区法院与重庆市鱼保处、江津区林业局合作共建长江流域首个珍稀特有鱼类收容救护中心,收容救护长江鲟、胭脂鱼等各类鱼1万余尾。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路径,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38个,采取损害赔偿、补植复绿、碳汇补偿等方式,督促做好生态修复工作。如市检察院一分院创建“代位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破解“废矿变绿”修复治理难题。

(三)坚持多方联动,积极构建综合治理新格局。一是加强区域流域协作。我市公安机关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渝黔、渝黔鄂、川渝等联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机制;与四川、云南等地公安机关共建长江大保护工作跨区域跨流域多维协作体系。审判机关聚焦区域司法协同,持续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走深走实;聚焦流域司法协同,健全完善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助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检察机关聚焦区域生态检察协作,与毗邻省市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跨区域协作机制;聚焦流域生态检察协作,参与构建长江沿线11省市全流域检察协作链,共筑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二是加强多元协同共治。生态环境、公安、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水利、法院、检察院等1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出台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公检法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破解联动执法、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现实难题。公安、法院、检察院、生态环境、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出台20多项制度,共享行政数据资源80余种、近亿条。三是加强整体智治。市政府相关部门探索数智化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巴渝治水”“巴渝治气”“巴渝治废”“智慧河长”等应用系统建设,一体推进水、大气、声环境质量智能化自动监测网络建设,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智慧执法体系。公安机关推进环资侦警种大数据建设,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审判机关大力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云上共享法庭”“5G车载便民法庭”“全渝数智法院TV版”的常态化运用。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数字检察和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强化数字赋能。如黔江区检察院运用“水土保持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相关线索40余条,监督相关部门追缴税费60余万元。

二、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不足

虽然我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临的形势仍不乐观:一是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我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发展与保护协调推进的任务十分艰巨。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暨美丽重庆建设大会指出我市污染治理仍存在不少难啃的“硬骨头”,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我市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有待加紧解决。工业与施工污染源监管压力大,部分企业仍存在未落实重污染预警减排措施、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不达标等问题。工业排放和机动车尾气治理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空气质量改善面临瓶颈,PM2.5浓度下降仍存在压力,露天焚烧和扬尘污染问题突出。污水溢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仍是潜在隐患等。二是生态环境资源领域案件仍然多发。2022年至2024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损害问题较多,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占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48.39%。全市审判机关受理环境资源案件总量分别为1681件、1687件、1740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年均增幅分别为6.57%、6.03%。从全市法院审结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看,犯罪类型比较集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非法狩猎犯罪2类案件分别占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总量的53.19%、18.49%;非法狩猎犯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2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幅分别为27.69%、76.95%。三是犯罪挑战加剧、打击治理难度大。当前环境资源犯罪多层次、长链条、跨区域作案情况突出,团伙犯罪特征较为明显,新类型犯罪日益增多,因果关系认定、事实查明难度明显加大,打源头、断链条、摧网络困难加剧。且环境资源犯罪人员作案手段隐蔽,利用远程操控、加密软件等手段逃避监管,极大增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侦查难度。

面对严峻形势,对照打造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示范区、美丽中国建设先行区的新要求,我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还存在不小差距和不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工作质效还需提升。一是工作责任有待进一步压实。少数区县公安机关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问题。审判机关在延伸审判职能,运用司法建议、纠纷化解前移等推动生态环境源头治理方面还需加强。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方面还较为薄弱,2022年1月至2025年6月,民行检察案件仅占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总量的11%。有的部门和单位通过执法司法发现问题并推动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不够及时到位。二是对执法和司法的标准认识把握不一致。公检法机关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有待统一;检察机关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是否主张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没有统一标准;法检机关对非法狩猎罪中对猎获物数量如何影响量刑没有形成统一意见。三是法治宣传还需加强。有的部门和单位宣传形式仍较为传统,传播效率不高,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法治宣传的能力不足;宣传以大水漫灌为主,普法精准性不足,难以解决群众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普法宣传与执法司法实践结合不够紧密,将典型案例转化为警示教育资源还不够有力,执法办案人员在工作中释法说理还不够有效。

(二)协同治理还需深化。一是部门间协作机制还需健全落实。部门间常态化协作机制运行不够顺畅,数据壁垒还未完全打破,关键执法信息未能有效共享,导致违法行为线索发现滞后、风险预警能力较弱。相关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因层级原因,与部分市级部门之间协调联动还不够有效。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还不够顺畅。现有衔接机制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协作配合、闭环责任等制度机制还需进一步落实落细。如有的部门反映,非法采矿类案件因证据链衔接困难,影响案件查办效率。三是集中管辖配套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与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协作不畅。如:有的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反映,多次发函至周边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协调调取材料,部分案件因关键证据缺失需反复补充,直接影响审理效率;有的法院反映,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难以有效参与当地生态修复监管、法治宣传等生态环境治理。另一方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与周边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协作配合不畅。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仍实行属地管辖,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与周边区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证据移送、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异地提审、异地执行等方面衔接不顺。四是跨区域协作仍需强化。我市与周边毗邻省市在跨省域协作中还存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诉讼程序启动难、案件事实认定难、协作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导致资源无法有效整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司法协调联动的效果。如案件办理中跨区域警务协作不畅,甚至出现因属地利益纷争造成推诿扯皮、协作滞后的情况。

(三)专业化建设还需加强。一是力量配备不够。公安机关环境资源犯罪侦查专业队伍成立时间不长,各区县公安机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区县公安机关专业力量配备不足。6个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中有3个法院没有设立独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个别法院尚未配足3人法官合议庭。如有的法院在环境资源审判庭撤销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挂靠到其他业务部门开展,办理的非环境资源案件占比超过一半,一定程度上影响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二是队伍专业能力有待提升。公检法机关普遍存在复合型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应对破坏环境资源领域新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不足。有的民警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和对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等方面能力还需提升,有的审判人员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知识储备及审判技能尚不能满足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的司法需求,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鉴定意见、评估修复方案等方面的主导性相对较弱。三是数字技术应用能力不足。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线索摸排、情报研判、预警处置、案件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还有待加强。审判机关运用司法大数据提升类案办理质量等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运用数字化手段满足群众线上诉讼等多元司法需求的能力有待提高。检察机关在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来深挖犯罪线索、辅助固证取证、提升监督效率的能力仍有不足,智能化办案水平有待提高。

(四)执法司法辅助机制亟需健全。一是鉴定评估机制不够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在积极推进鉴定评估的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目前尚存在收费标准不明确、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案件审理。特别是污染环境类案件,环境损害鉴定费用普遍较高,个别案件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赔偿款。二是生态环境修复执行难问题有待解决。部分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修复方案难以执行到位。生态环境修复中以劳代偿、补植复绿等执行事项需要在案发地开展,受地域、修复时间、部门配合、技术支持等因素影响,导致监督不到位、跟踪问效不及时、后续监管乏力等问题。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不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监管缺乏统一规范,如有的区县纳入区县财政管理,有的区县交由第三方公证处提存,有的区县由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或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自行管理。

三、工作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力服务保障美丽重庆建设。全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新征程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重大关系,有效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质效,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美丽重庆建设和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公检法机关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链条,切实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主动延伸司法保护触角,积极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公检法司机关要完善法治宣传工作机制,通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志愿服务、普法宣传等方式,多渠道、多场景开展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并注重以案释法,教育引导全社会增强生态法治意识。

(二)密切协作配合,广泛凝聚协同治理工作合力。一是加强部门协作。强化前端治理,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部门要加强联动执法,提高协同办案能力。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要推动相关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加强与有关市级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健全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推动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推动大要案办理、环境监测评估鉴定、修复执行、统计分析等情况通报,共享执法司法信息数据。二是强化行刑衔接。公检法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公检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就案件管辖、诉讼程序、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等问题达成共识,统一执法司法尺度、裁判标准,推动实现类案同判,切实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三是完善集中管辖配套制度。优化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与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机制,明确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职责,推动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与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的良性互动,切实发挥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在跨域诉讼服务、案件审理保障、争议事项化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生态修复、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协同配合作用。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市级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推动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与周边区县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破解案件异地移送、异地执行等方面的难题,扩大集中管辖的工作效果。四是深化跨区域协作。进一步细化实化跨区域协作内容,加大跨区域案件管辖、大案要案会商、委托调查取证、生态修复执行等方面的协作力度,持续加强跨区域执法司法协调联动,推动构建完备的跨区域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保护体系。

(三)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一是充实执法司法力量。市公安局要推动区县公安机关加强基层生态环境犯罪侦查队伍建设,优化基层警力配比。审判机关要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推动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优化机构设置,配足专业力量从事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二是提升队伍素能。公检法机关要加大复合型专业人才培养,切实提升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增强办理新型、复杂案件的业务能力,夯实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执法司法工作基础。三是强化数字赋能。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先进科学技术加强执法工作的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打击犯罪科技水平。审判机关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司法审判数据分析,强化线上诉讼应用运行,推动审判质效稳步提升。检察机关要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提升挖掘案件线索能力,促进信息技术与环境司法深度融合。

(四)健全配套制度,切实解决制约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的瓶颈问题。一是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保障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评估标准规范体系,统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标准。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加强对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探索引入竞争机制,降低鉴定费用;探索建立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度,缩短鉴定周期。公检法司机关要强化沟通协调,构建多元鉴定评估机制,完善切实解决环境资源案件鉴定贵、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二是健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更多元化的替代修复手段,一体化推进受损生态修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修复过程的持续监督,跟踪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政府相关部门与法检机关要加强沟通磋商和协作配合,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促进赔偿资金规范管理使用,更好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用。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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