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法治基石——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付子堂解读三部法律案亮点
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审议。
3月8日,重庆代表团举行小组会议,审议三部法律案。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付子堂,听他解读中国立法新刻度。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付子堂
三部创制性法律案同时提请审议具有里程碑意义
付子堂表示,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立法权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二者所立的法律,在效力层级或者“法律位阶”上有差异。自1954年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历年全国人代会一次审议3部以上法律的情况仅出现过14次。
今年,三部创制性法律案同时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不仅是近年来全国人代会审议法律案数量最多的一次,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件大事要事,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高水平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是三部法律案的立项论证、起草打磨、决策提请审议等环节,始终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鲜明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是新时代立法工作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
二是三部法律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水平生态保护、促进党的民族工作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将三部法律案同时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将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构建生态环境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体系
付子堂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系统集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构建了覆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全过程的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体系,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法治基石。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通过法典编纂的方式,系统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例如,草案通过统一并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这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步入了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付子堂说。
以“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智慧,构建起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探索出领域型法典编纂的创新路径。“过去,我们的生态环境法律‘生长’得很快,有污染防治的、有生态保护的、有资源利用的。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难免出现交叉的情况,给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了挑战。”付子堂认为,这次法典编纂没有采取推翻重来的“颠覆性重构”,而是采取了“适度法典化”方案,极具中国智慧。
在“发展与保护”的经典命题中,书写了“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法治新篇章。付子堂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创造性设立了“绿色低碳发展编”。这不仅是一个篇章的增加,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升维。这一重大创新不仅为我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供了法律引领和制度保障,也探索了一条通过法治推动实现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的新路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其根本在于人心。”付子堂说,法典草案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污染防治编”置于优先位置,直接回应群众最关切的蓝天、碧水、净土等方面的问题,着力解决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问题,还专门设计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居住用地安全等问题的制度规范,特别是对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身边的环境烦恼”作出有力回应,充满人文关怀。
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法治根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的又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付子堂表示,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了涵盖思想引领、精神构筑、交往交融、共同发展、保障监督的完整法治体系。聚焦强化中华民族共同性、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根基、保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这是一次‘做制度加法’的智慧选择。”付子堂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以“制度加法”完善民族工作法治体系,为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夯实法治根基。它解决的是各民族“怎么处”、共同体意识“怎么铸”的问题,重在促进全社会范围内的民族团结进步,更注重法律制度的指导性与开放性。
更为关键的是,将“十二个必须”等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方略,全面融入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设计之中,实现了党的创新理论从政治理念、政策主张到国家意志、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升华与权威性固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付子堂说,草案还设立专章对“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作出系统规定,凸显了其基础性地位。
此外,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法律要求。同时,遵循“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重要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学习和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通过法治方式确立了增强中华文化认同、凝聚全社会价值共识的清晰路径和有力措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聚焦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这一关键,着力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扎实推动各民族共同富裕。同时,健全了工作协调、财政投入、人才支持、监测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以及违法追究等全链条保障监督机制。这些制度设计相互衔接、协同发力,为实现各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并肩前行、共享发展成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有利于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付子堂认为,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全面总结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实践经验,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程序、审查批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规定,有利于强化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确保规划的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提升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引导资源配置,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付子堂表示,五年规划承载着中长期的战略部署,年度计划则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工作节奏。草案在二者之间建立了制度化的衔接机制。这一规定,在中长期战略与短期行动之间架设了坚实的制度桥梁,从总体上使五年规划化为逐年推进、持续发力的行动过程。在不偏离五年规划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年度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各年度的任务节奏,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国家发展规划是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其战略部署的全面落实有赖于各级各类规划的有效承接与具体展开。通过层次分明的制度安排,国家发展规划的顶层设计得以在不同领域和各个层级全面铺展、精准落实。
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仅依靠规划自身,还需各项宏观政策的协调配合。草案建立了规划与宏观政策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政策实施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重大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服从并服务于规划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由此成为统筹各项宏观政策的基准坐标,在规划框架下各项政策形成协调一致的方阵,推进宏观经济协同治理。当各项宏观政策围绕规划形成一致信号时,将有力提振市场信心和社会共识,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发展规划目标最终要落地实施,要靠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类资源的实际投入予以支撑。草案明确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以支持实施规划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测评估制度,将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规划的落地不仅依靠政府的公共资源投入,还通过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了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多元化资源保障格局,有力增强了规划实施的物质基础与社会动力。
记者|颜若雯 陈敏
摄影|尹建红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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