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金融消费者投诉有门维权有道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落地实施
3月1日起,新制定的《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3月18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贯彻落实条例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市地方金融局副局长陈智、市司法局副局长殷洁等,聚焦公众关心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深入解读。
重庆地方金融资产总额达3139.7亿元
张邦平介绍,截至2025年12月,重庆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466家,注册资本1924.28亿元,资产总额3139.7亿元,有力支持了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我市金融业发展也面临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够高、金融改革开放创新不够深、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够强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促进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制定《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十分必要。
殷洁介绍,去年11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系统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核心制度,并以专章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作规定,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出台的地方性金融法规,也是我市金融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治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硬核保护:无需担心“被套路”和信息泄露
条例实施引发各方关注。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硬核”保护引发热议。陈智介绍,条例一大亮点是专设多个条款,从知情权、信息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构建了从“被动维权”向“主动保护”转变的制度体系,为老百姓构筑起坚实的权益保护屏障。
“看得清、听得懂,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留得住、传不出,筑牢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屏障;投诉有门、维权有道,畅通金融消费者救济渠道。”陈智介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必须以显著方式公示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如实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费用、利率、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重大利益的内容,必须充分提示可能影响决策的产品性质和风险。这意味着,所有费用必须清清楚楚摆在明处。
同时,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必须依法收集、使用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并要求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此外,条例从两个层面打通维权通道:一方面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投诉和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让消费者“找得到门、说得上话”;另一方面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有了“防火墙”
陈智介绍,市地方金融局全力推动条例落地实施、发挥实效,正在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规制“立改废”,系统清理与条例不一致、不适应实践需要的规定,加快构建有关配套支撑的法规制度体系。即制定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管理办法,严把入口关。制定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8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实施细则。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李媛介绍,条例专门设立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一章,构建了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防控机制。即关口前移,建立“吹哨人”预警机制,从政府、部门、各类金融组织到公众,构建了环环相扣风险处置责任链条;联防联控,通过信息互通、线索互移、处置联动,形成“网格员吹哨、部门报到”的协同监管格局;稳妥处置,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风险处置中的属地责任,构建了“快速响应、分类施策、依法处置”的工作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根据风险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差异化处置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处置有序。
记者|王亚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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