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 重庆人大网

《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日期:2026年03月27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现将草案文本全文发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4月25日前寄送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或者发送邮件至cqrdfzgw@163.com。

我们将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0号,401147

 

重庆市青年创业促进条例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青年创业环境,激发青年创业活力,引导和鼓励青年留渝来渝发展,以青年创业带动青年就业,推进全市域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青年创业活动及其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青年创业,是指由青年作为主体的创业活动,包括青年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开展创新项目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青年,是指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五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三条【创业类型】鼓励和支持青年开展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服务创新等创新驱动型创业,重点引导青年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未来制造、未来信息等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创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支持青年开展餐饮零售、家政服务、直播电商、文化创意等各类就业导向型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青年创业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引导、青年自主、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青年创业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青年创业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具体负责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信息、司法行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第六条【青年尽责】青年从事创业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合理预估创业风险;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使用创业扶持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社会促进】工商联、工会、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开展青年创业促进工作。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场地、技术、数据等方式,为青年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条【创业氛围营造】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青年创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解读,推广青年创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引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青年创业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创业信息发布】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创业信息发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青年创业项目指引、创业平台清单、创业扶持政策及申报指南等,为青年创业提供精准信息服务。

第十条【创业服务网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或者创业服务窗口,为青年创业提供一站式线下服务。

大数据发展、人力社保、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应当按照数字重庆建设要求,统筹开发支持青年创业的数字化场景应用,为青年创业提供一站式线上服务。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指导】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为创业青年提供创业培训与导师指导。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可以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开发创业培训课程,开展创业培训。为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创业载体支持】国有资金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园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当为创业青年免费提供信息查询、注册登记代理、法律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扶持政策协助申报等综合服务,并提供一定比例的免费创业空间。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面向创业青年开放一定比例的优惠或者免费创业空间,并结合自身优势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建设青年创业园、青年创业街、青年创业村(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及其团队给予创业资助。

第十三条【资金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当加大对青年创业项目的投入,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青年创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青年创业项目提供信贷融资服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无还本续贷等产品支持青年创业,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项目不随意抽贷、断贷和压贷。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引导创业青年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创业青年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专利导航、维权援助等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创业青年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组建法律服务队伍,为创业青年提供合同审查、股权设计、创业合规指导、矛盾纠纷调解等专项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安居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青年住房保障体系,为创业青年提供安居便利,并依托公共租赁住房等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提供一定比例的短期免费过渡性住房;鼓励依托人才公寓、青年驿站等为创业青年提供短期免费过渡性住房。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创业青年购房、租房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第十六条【便利服务】科技、经济信息、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大数据、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建立青年创业扶持政策免于申报、直接享受的工作机制。确需申报的,应当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审核时限。

公安、教育、人力社保、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创业青年在出入境、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参保及转移接续、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七条【重点群体创业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留渝来渝创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完善学校周边产业布局规划,推进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建设,促进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之间产学研用融合。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救助机制,通过创业风险补贴、商业险保费补助等方式支持大学生创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高校毕业生、青年退役军人、青年农民工等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并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土地流转等服务;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规定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保缴纳、土地租赁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补贴。

台湾事务、港澳事务等部门应当支持港澳台青年人才以技术、成果、项目等到本市投资创业,引导港澳台青年创业项目融入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来渝创业的港澳台青年,按规定同等享受创业相关支持和补贴。

第十八条【重点创业项目跟踪帮扶】对成长性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青年创业项目,科技、人力社保、金融监管等部门可以在一定周期内给予跟踪帮扶,采取定点联系、专家会诊、融资支持、协助商业推广等方式,帮助创业项目转化落地。

第十九条【创业交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举办各类青年创业交流活动,为创业青年提供交流平台,引导创业青年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支持创业青年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为创业青年提供国(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

第二十条【创业竞赛】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统筹开展各类青年创业赛事活动,建立优秀赛事项目跟踪支持机制,促进赛事成果落地转化。

第二十一条【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青年创业人才及创业成果评价制度,明确评价主体、标准与程序;对有突出表现或者重大贡献的创业青年及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包容审慎监管】对青年创业活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行政执法部门对青年创业企业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必要性与合理性原则,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青年创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青年创业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对财政资金资助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青年创业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者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综合评估,可予以结项。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申请、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创业青年及其相关企业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信用修复申请,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并在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协同修复,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再创业帮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民政、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失败援助机制,为创业失败青年提供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接续等咨询指导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等保障措施;对有再创业意愿的,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帮扶服务。

第二十四条【监测评估】共青团组织应当在统计部门指导下建立青年创业监测评估机制,构建并完善青年创业发展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按年度开展监测评估并形成报告。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年度监测评估结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及时调整优化青年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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