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出台 明确十大类财政经济监督事项 - 重庆人大网

新修订的监督法实施办法出台 明确十大类财政经济监督事项

日期:2026年04月15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通过!”3月25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对标对表新修改的监督法,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其中新增22条、修改38条、删除35条。”对实施办法的部分特色亮点条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杰进行了解读。

细化工作流程提升监督精准度

实施办法专章规范了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流程和实施,破解了监督工作碎片化难题,实现监督工作精准发力、协同高效。

实施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和时间安排;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联动监督议题,强化上下协同、同向发力,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在监督计划制定流程上,明确每年十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公开向社会征集监督议题建议,广泛听取各级人大相关机构意见;十一月底前,各相关单位提出议题建议,经汇总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后,于次年第一季度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计划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兼顾计划的刚性约束与实践的灵活性。

完善专项报告机制强化成果运用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核心形式。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机制,细化了流程要求,强化了成果运用。

其中,明确了八大类专项工作报告内容,涵盖法治政府建设、生态环境状况、重大项目实施、重点民生实事完成、科技创新发展、乡村振兴促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等。同时,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印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总调研发现的问题和各方面意见,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回应。

为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办法还规定,可组织对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报告机关;对测评结果不满意的,报告机关需重新报告;评议结束后,报告机关需根据评议意见制定研究处理方案,按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形成“报告—评议—整改—反馈”的闭环监督。

拓宽财经监督范围实现全覆盖

实施办法进一步丰富了财政经济监督内容,完善了监督机制,强化了对重点领域的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了十大类财政经济监督事项,新增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地方金融工作、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监督内容;规定政府需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适时报告金融工作情况,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报告机制,便于常委会及时掌握重点领域动态,精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为强化沟通衔接,提升监督效能,实施办法规定相关专门委员会可听取政府部门财政经济工作汇报、分析经济形势,政府相关部门需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和说明,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确保监督工作与政府工作精准对接、靶向发力。

明确重点提升专题询问实效

实施办法细化了专题询问相关规定,明确了询问重点、询问流程等。

如,要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可结合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同步进行,确保询问精准对接社会关切、直击工作痛点难点。

同时,规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组织开展专题调研;询问时,“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需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需说明原因并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会议结束后书面答复;询问意见交由相关机关研究处理,并及时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常委会审议。

为提升专题询问实效,规定受询问机关需派负责人和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参会回应;提出询问时,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相关单位需如实提供,切实保障询问“有依据、有回应、有实效”。

“该实施办法构建起了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彰显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鲜明特色。”刘杰说。 

 

记者|廖灿勇

视频|李秀杰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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