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发展难题 持续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5月20日起施行
3月25日,《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娄振新在解读该条例时介绍,我市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目前经营主体达78.95万户、占比97.9%,贡献GDP达到20792亿元、占比61.6%,吸纳89.3%的新增就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条例积极回应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贯穿始终。
破除隐性壁垒
市场准入平等是民营经济公平参与竞争的基础保障,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对于扩大民间投资、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条例作了进一步规范。
如,明确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抽查机制及与合法性审查的衔接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特别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明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会商会审,共同督促起草单位修改完善。
为保障“非禁即入”落地见效,条例明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发展政策。
条例还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隐性壁垒,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得采取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注册地;通过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纳税额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条件,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具体行为。
改善投融资环境
针对民营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发力,构建全维度投融资保障体系,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如,明确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现金流量、担保物价值等已达标贷款审批条件的,金融机构不得违法额外要求企业经营者及其近亲属提供担保,从制度层面杜绝违规担保、过度担保等乱象。
强化金融政策指引,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发布信贷政策、金融产品、优惠政策等信息。
加大金融风险预警力度,规定金融机构建立增设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提前通报制度。
赋能创新提质
娄振新介绍,条例还立足现代化新重庆建设大局,深度融入地方发展战略,充分彰显地域特色、突出创新导向。
条例明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构建、“416”科技创新布局落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智化共性技术研究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内容,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条例还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数据,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增强数据要素共享性、普惠性、安全性,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知识产权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专利导航、维权援助、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
规范执法行为
条例聚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畅通维权渠道两大关键,构建全流程权益保障体系。
明确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市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针对行政执法扰企痛点,严格落实影响最小化检查要求,推行行政检查“扫码入企”,对进入民营经济组织的现场检查赋码管理。
条例还规范了“查扣冻”行为,明确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必须严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最大程度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的影响。
记者|宋婷婷
视频|翁雪柔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