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 - 重庆人大网

我市拟修订野生动物保护规定 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

日期:2026年05月28日 来源: 重庆人大

5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围绕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修订草案共28条,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修改15条,新增12条,保留1条,删除4条。

修订草案规定栖息地和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重点保护我市特有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保护、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黑叶猴、林麝、中华秋沙鸭、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修订草案调整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将“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繁育由许可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修订草案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完善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例如,规范我市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度,新增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明确禁止开展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的展演、经营利用活动;完善野生动物利用机制,通过检验检疫、运输监管等措施确保野生动物资源的合法利用。

修订草案规定,开展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的表演的,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张士横

编辑|朱苗

审核|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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