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11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高健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加快地方立法。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公平竞争、创新发展、投资融资、权益保护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障碍,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列为2025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根据2025年4月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经商市人大有关专委会,《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制定)》按审议项目推进。
二、立法过程及主要内容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送审稿报市政府审查,市司法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按照立法程序和审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和论证。一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二是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三是赴浙江、福建等省市以及北碚、璧山、云阳等区县实地调研;四是组织召开区县片区会、民营经济组织座谈会、部门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意见建议;五是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384条,采纳297条,对未采纳意见作了反馈说明,现各方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在学习借鉴上海、浙江等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进行研讨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并经2025年10月27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 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共7章58条,未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无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障公平竞争。一是强调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二是细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要求;三是保障要素使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会平等。
(二)改善投融资环境。一是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战略、国资国企改革等项目;二是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三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多元化融资。
(三)支持创新发展。一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融入科技创新布局;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开放和产学研合作;三是促进民营经济组织数字化转型;四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示范。
(四)优化服务保障。一是加强新时代渝商培养;二是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三是细化人才、信用、法律、跨境发展等方面的服务措施。
(五)加强权益保护。一是细化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二是加强对收费、检查、处罚、查封等行为的规范;三是强化政府诚信建设。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草案》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立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机制,细化了要素平等供给的禁止行为,优化了金融机构的服务措施,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地方立法的操作性。同时,《草案》支持和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在构建“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和“416”科技创新布局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民营经济组织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