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6年08月19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3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蒲继承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6年3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对二次审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经2026年3月25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一、关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但该款的部分职责系相关部门职责,建议结合工作实际,作出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发展优势特色品种,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强种子监督管理”。

二、关于鼓励和支持跨省市建立科研育种、良种基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增加鼓励和支持市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到本市建立科研育种、良种基地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该款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种子企业跨省市建立科研育种、良种基地”。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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