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日期:2026年08月19日 来源: 重庆人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3月25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黎藜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修改报告如下。

2026年3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农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逐条进行了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经2026年3月25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参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在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组织章程等方式,建立健全财务公开、重大信息披露、风险管控等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的规定。

二是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的管理,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挪用、侵占或者违规支出集体所有的资金”的规定。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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