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5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陈全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26年3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对体例结构和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赴北碚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围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养老服务功能等问题开展了专题研究论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6年5月18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推动制度落地执行。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健康评估分别由民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不同国家标准实施,相关评估内容有交叉但也存在一定区别。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健全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目前,我市已经实现长期护理保险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享受相关养老服务和补贴的依据,其他评估结果也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互认。根据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数据共享,并推动评估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互认”。二是新增一款作为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老年人已经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的,评估结果可以直接作为其享受养老服务相关政府补贴的依据”。
二、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结合自然资源部、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新增一款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用地。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应;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以依法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二是在第十六条第三款新增“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卫生室等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三是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符合安全、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房屋和场所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三、关于农村养老服务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三次审议稿作了如下修改:一是新增一款作为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自主或者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二是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资产,发展符合乡村特点、尊重村民生活习惯和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同时,支持乡村医生、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发挥专业特长,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或者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三是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支持以农村互助小院、村级互助养老点等为依托,构建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网络。
四、关于医养康养结合
有意见提出,医养康养结合是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趋势,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相关养老服务预留制度空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增加“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前提下,提供兜底性、普惠性等养老服务”的规定。
五、其他修改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还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加强养老事业的经费保障,新增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是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补充完善第二十二条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是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和支持村(社区)、教育机构等组织开展祖孙课堂、技能传承等代际交流活动。支持身体健康、有意愿的老年人参与青少年课外辅导、社区文化传承、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个别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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