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6年5月27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陈全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2026年5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三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社会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研究,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经2026年5月27日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的《重庆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表决稿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将第三十一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修改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家庭”。
二是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尊重村民生活习惯和方式”的表述。
三是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入住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删除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时,应当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表述。
五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将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前提下,提供兜底性、普惠性等养老服务”修改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表决稿如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建议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表决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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